档案查阅、借阅利用制度

作者: 编辑: 时间:2013-07-05 点击数: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办理查阅(借)阅手续。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院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如需查阅特殊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报院长批准。

二、查阅党委会会议纪录、纪要,要经分管党委成员批准,由党委会议记录人代查。查阅院长办公会议纪录,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原因,借期不得超过15天。如工作需要逾期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利用者利用档案,须履行登记手续,严守机密,爱护案卷,切勿损失。严禁在案卷上涂改、勾划、批注、拆卷、抽页等。

五、利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要详细清点,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归还手续,并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六、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室同意,重要的由院办分管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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