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章程
日照市科技合作促进会

 

日照市科技合作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日照市科技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宗旨:以提升日照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搭建国内知名院所以及驻日照高校与日照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科技合作交流平台,推进深度科技交流与合作,创新完善科技合作机制,使科技合作各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推动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第三条 组成:促进会由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济宁医学院、日照技师学院等驻日高校和日照市区域内各中小企业和致力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

第四条 促进会依法开展科技合作、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促进会住所(秘书处工作地):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在科研院所与企业间架起科技合作的桥梁。

2、整合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曲师大、济宁医学院等驻日高校的科技创新人才的专业优势为日照市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各学校的设备设施资源面向中小企业开放与高校技术转让、科技成果转化与新产品合作研发有机结合起来,提升科技合作的成效。

3、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以重大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咨询服务为重点,兼顾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分析、投资融资、管理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的咨询服务。

4、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转移转化活动。筛选国内外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对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主导或参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组织各专业专家教授和会员面向企业、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产品的生产现状,生产技术装备现状,指导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参与技术攻关,进行技术诊断。

6、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开展科技创新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组织科技创新考察学习、研讨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7、其他有关校企科技合作、科技创新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等,各中小型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个人会员:关心支持并致力于科技创新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及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2、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3、在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3、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符合促进会章程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2、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采取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分会结构,各专业分会根据个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优势设立相关专业分会,专业分会设立会长、副会长、联络员和会员。各专业分会的会长、副会长、联络员和会员必须是本促进会的会员。各专业分会须在本会成立后设立,专业分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合作和产学研合作具体工作,可以独立地与本会会员之间具体开展相关科技合作事宜,但工作开展前必须向理事会秘书处报告备案,不具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促进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听取各专业分会科技合作开展情况汇报,指导各专业分会工作;

5.决定各专业分会会长副会长联系人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委派有关人员兼任,工资福利由原派出单位负责。除非特殊需要,不再向社会招聘专职工作人员,确需面向社会招聘人员,须由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招聘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促进会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