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对学院章程的修改意见

作者:崔灵智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

第三十八条:(七)、(八)序号顺序错误;

第三十九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主体责任(是否为:监督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否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应是学生委员会)

第四章 管理构架中“校长”还是“院长”,内容中出现了“副院长”和“实行院务公开”,另外,章程中多处出现了校和院同时存在,是否统一一下,比如第四十一条描述“学校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

在管理构架中,可否加入学生公寓管理体制模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三条第(七)款,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建议权;建议去掉顿号。

第六十七条:学生工作处应该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而“学生工作处(团委)”只是我院合署的现实情况,并不应该出现在章程里。

第六十八条:同上条,学生成立团体组织应该是由团委审查和管理的。不应提学生工作处。

第八章:校友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时间是否应该有个规定,比如半年以上。学院办的培训班是否属于校友。

第八十三条:上部为中文院名,下部为英文校名;(校名、院名要统一)

“上呈祥云,下为浪花”中间可否为顿号。

总共89条,能否凑成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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