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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因公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3-03-27    点击: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因公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差审批程序,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保证顺利、高效完成出差任务,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山东省水利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水财字〔2014〕7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鲁水财字〔2016〕35号)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日照市区以外办理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指我院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到日照市区以外参加的会议、调研考察、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活动。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带领学生参加比赛、竞赛及演出等产生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审批备案

第四条 公务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厉行节约原则,应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明确出差事由、时间、地点、人员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按照出差审批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备,待出差结束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差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联系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出差人员应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原则上一般性的同一公务活动出差人员不超过3人;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天数。

第六条 出差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院主要领导出差,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院领导出差,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三)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差,经学院院长批准。

(四)处室副职出差,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系(部)副职出差,经系部联系院领导批准。处室、系(部)副职出差时间7天(不含7天)以上的,经学院院长批准。

(五)其他人员出差,出差时间3天(含3天)以内的,经本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出差时间4-7天(含7天)的,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出差时间7天以上的,经学院院长批准。

第七条 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出差活动,保证正常运转。外出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以便工作联系。

第八条 公务出差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造成返程延误或改变行程安排的,应请示审批人同意,并在出差审批单上备注。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日照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对于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出差审批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出行人员较多或目的地需要多次转乘或虽在同一座城市但需要走访调研多家单位或到偏远农村交通不便等情况下,乘坐一般交通工具不方便的,经审批可以租车前往。各处室、系(部)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按照学院公务租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自驾车、网约车、搭乘顺风车、搭便车等出行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该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乘坐本单位公务车、租车出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自驾车、网约车、搭乘顺风车等可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补助。工作人员到日照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或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六条 其他特殊事项补充说明

(一)参加培训、会议机构组织的培训或会议,通知中须有发文机关的印章或带文号的红头文,否则不予报销。

(二)外出调研、考察或交流,需填报《外出调研报告单》,说明时间、地点、人员、外出目的及相关事项等,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既无车票又无住宿发票的出差,应提供出差过路过桥费或高速通行费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按规定领取补助。

(五)通过第三方平台订房订票的。住宿发票上应体现入住日期、地点、天数等信息。公务机票需从公务行APP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公务机票方可报销。购票人通过其他途径及方式购买机票时,应当获取同一购票时点购票网站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附件,否则机票不予报销。

(六)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产生车票、机票改签或退票费用的,出差人员应单独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按出差审批权限,经审批人、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七)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经出差审批领导同意,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需要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八)关于学生出差领取补助的问题。在校生代表学院到日照市区(不包括日照各县区县,下同)以外参加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补贴往返当天为180元,比赛期间伙食补贴为50元,无市内交通补贴。

(九)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论证会等,由学院统一选派作为专家的人员,差旅费用按本办法执行。以个人名义被邀请参加的评审、论证等,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十)学院邀请的评审、讲座等专家,居住地为日照市以外的,学院可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发放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十一)以个人考取相关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为目的的培训、辅导等产生的差旅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二)在日照市区参加培训等公务活动产生培训费、会务费等费用的,需要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各签批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务出差禁止安排如下活动:

(一)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

(二)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三)重复性的考察、调研;

(四)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五)社会机构组织举办的一般事务性活动;

(六)其他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事务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加的会议、培训、论坛等,组织方原则上为政府机关、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等机构,严格控制出行人员和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发布的《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因公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鲁水院字〔2019〕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