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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1-12-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进一步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赋予教职工更大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成果导向,坚持“放、管、服”有机结合,赋予各系(部)、项目负责人更大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院内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学院认定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种科研经费。

3.院内科研经费,是指学院财务预算资金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配套经费,院内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凡以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切块归口教务与科研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教务与科研处负责组织指导系部和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配合财务审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2.财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结算报销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效使用科研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纪委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4.各系(部)、职能部门是科研活动的责任部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参照纵向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优化调整,调整范围、比例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和立项主管部门的要求。

1.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获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间接费用不予调增,直接费用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在不同科目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如果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程序报批。

2.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如有约定,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委托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本埠市内交通费用等,具体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座谈、答辩等活动发生的会务费用,应严控会议的规模、数量、期限及开支标准;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10.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项目拨款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社会科学类按照项目拨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作为科研管理的补充经费。纵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没有文件规定的,不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参照纵向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费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效益、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安排的相关支出,用于奖励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有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绩效费用发放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规定的列支范围。不得列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消费性开支。

第十六条 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财务审计处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增值税发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纵向经费来款,以相关银行结算凭证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入账。横向经费来款,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的,开具发票产生的税金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付款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报销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继续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由学院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由系(部)统一安排用于本部门科研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1月1日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项目主管部门制度、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