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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公务租车暂行规定

作者:    日期:2020-11-05    点击:

为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行为,有效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租车原则。公务用车坚持守规、方便、高效、节俭、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租车范围。外出参会等公务活动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区,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以下情况经批准可以租用指定企业的车辆:

(一)主办或承办各类大型活动;

(二)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

(四)前往市县、乡镇及村屯等开展联合调研、采样、实习实训、招生宣传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

(五)前往出差地办理公务需当天往返且租车费低于两城市间高铁(动车)票价与出差交通补助之和;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前往的。

第三条  租车审批。公务租车实行审批制度。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按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办理业务租车时,由经办人填写《公务租车审批表》(附件1),经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统一调配车辆。

(二)公务租车应选择日照市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服务企业。

(三)在日照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四)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5天),超过5天的,必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五)各部门要根据乘车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类型。

第四条  租车标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原则上一人公务出差不得专程租车,三人以内公务出差不得租用商务车,到省外公务出差不得租车,严禁租用职工个人车辆。

第五条  费用报销。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报销公务租车费用时必须附《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公务租车审批表》及发票,由经办人结算。

(一)租车费用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以及其他专项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部门年度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四)租车费用严格按照与定点服务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执行。

第六条  监督问责。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租车活动及经费报销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学院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审核把关。当事人、主要随行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及票据真实性、合规性承担责任。学院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财务审计处、纪委等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租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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