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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18-08-31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按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提出书面处分建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查,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学院统一以文件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签批,学院以文件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处分决定时间及其他必要内容。

(三)不是同一个违纪事件,要分别出具处分决定书。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系部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告知书以及处分决定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学生留存,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系部备案。拒绝签收或因其他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同样有效。

(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七)处分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班级、系部根据其平时综合表现,提出同意意见后,经学院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如在处分期间继续违纪的,处分等级累加。

(八)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九)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期限至毕业,但不准其正常毕业,做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离校后,学院视其综合表现是否达到毕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毕业证书。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系部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应在5日内提出违纪处理意见。

(十二)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可邀请学院保卫部门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十四)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五)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系部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意见;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定性、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非特殊情况下,学院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的;

(八)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

第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扰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侮辱、威胁学院教职工,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蓄意或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2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4、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和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不正当手段进入异性宿舍,视其情节、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和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按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网络上发表、传播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推荐、评奖、评优、处分处理、组织发展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公共场所出现严重不文明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吸毒、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餐厅、宿舍、体育场所、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滋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内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又有旷课达12学时者,处分增加一级;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末考试或补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累计两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3、组织作弊;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带进考场;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具违反考场规定,经提醒不改正者;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考试过程中互相传递纸条或以其他方式示意、核对答案;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鲁水院字〔2012〕14号)同时废止。